人民需要什么样的力量?
团结奋进新征程,同心奋斗创伟业。近日,2022中国正能量“五个一百”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进入报送阶段,一个个精彩作品如点点星火,汇聚成炬,照亮前行的方向。
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2022中国正能量“五个一百”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至今已举办六届,期间涌现了无数凡人英雄模范、传奇感人事迹,展现了新时代发展巨变。深入作品,情系其中,文字将内心的温度化为指尖的力量,承载着光阴的印记;影像定格精彩瞬间,串联起奋斗者的足迹,正能量的主旋律高昂澎湃。
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走向复兴,走向辉煌,既需强大的物质力量,亦需强大的精神力量。“五个一百”正是用记录的点滴星芒,去鼓舞平凡者的守望,让人人都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形成“披荆斩棘、奋勇前行”的个体意识,继而凝聚社会集体的意志与共识,构筑时代洪流里昂扬奋进的生动注脚。
人民需要真善美的力量。“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唯有知真、尽善,方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真善美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健康向上、永远充满希望。”我们看到,因时因势战“疫”,衣着白衣“铠甲”的最美逆行者冲锋在前,科研工作者分秒必争铸造生物“盾牌”,为战“疫”大局提供有力支持;看到落红有情,化作春泥,把青春华章谱写在群山之间的老师,还有获得“2022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特别奖”的快递外卖小哥代表,在奔跑中传递人间烟火,用行动诠释人间大爱……人们在守望相助间流动着温暖与关切,在与人为善、与邻为友中,真切感受到人间有情、世间有爱、生活美好。我们需要真善美的力量,因为真善美的行为最为打动人,真善美的力量最为鼓舞人。
人民需要自信、自立、自强的力量。树高叶茂,系于根深,自力更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奋斗基点。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离不开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力量。“天宫”遥筑苍穹,“复兴号”贴地飞行,“福建舰”驰骋远洋。目之所及,身之所往,一个个举世属瞩目的发展成就,让今天的中国人民更有志气、骨气和底气,坚持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创造更多的中国奇迹。
人民需要接续奋斗的力量。“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奋斗创造伟业,实干成就未来。看冬奥健儿赛场摘金夺银,观大国工匠让中国制造绽放异彩,瞻建设者们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蜀道之难不再难。每个人都是奋斗的主角,每一份付出都映照着梦想的天空。国之所需,吾之所向,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以奋斗为舟、劳动作桨,接续奋斗、永远奋斗,我们需要这样的精神力量,当好新时代新征程的主人翁,实现人生价值、创造美好生活、建功伟大时代。
人民需要让未来更美好的力量。有所为,有所爱,有所期待。对生活有期待,我们拥抱青春、不负韶华,在酸甜苦辣的人生百味中感悟生命的真谛;对工作有期待,我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用一点一滴的努力去实现梦想;对未来有期待,我们播撒种子、耕耘希望,让期待的嫩芽萌发成长为华盖参天的未来。因为美好的憧憬与期盼,会让我们更踏实、更幸福、更充实,会指引我们勇敢跨越山海,冲破阴霾,给我们面对不确定的勇气,点亮生命的光辉。
“五个一百”,每个人都是答卷人,我们用探索与实践的点滴,迎面时代抛出的问题,汇聚成波澜壮阔的中国力量,为岁月赋荣光,给人民以力量,让明天的中国更美好!(声、文/张婷)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