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天气网推出的立春期间全国盼春地图来看,常年进入立春时,我国仅有云南、广东、广西、海南、台湾以及福建部分地区处于气象意义上的春季,真正享受暖意融融的春日。立春节气期间,春天的脚步继续北上,重庆西部、福建中北部以及云南东北等地会都会开启入春进程。而全国其他绝大部分地区,此时仍处在“寒意未退盼春来”的季节中。
【立春气韵】春意萌动 万物复苏
作为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立春意味着新一轮的四时更替正式开启。立春,春气始而建立也。虽然这个时节,天气依然寒冷,但寒冬已尽、春意萌动,大自然生机勃发。
立春时节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万物开始有复苏的迹象。春风往往被称为东风,它们携带着又暖又湿的空气,从东南沿海地区吹向内陆,轻柔地摇醒了花草,吹绿了山川,也在人们心中播下了盎然的春意。
东风化雨逐西风,大地阳和暖气生。——《立春》·左河水我国幅员辽阔,南北跨度大,各地自然节律不一。立春期间,北方仍是冰天雪地,但南方已经水暖草绿。全国各地的气温开始大幅上升,日照和降雨也增多,万物渐次复苏。
立春后五日,春态纷婀娜。——《立春后五日》·白居易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气象意义上的春天还未真正到来,但立春时节万物渐次复苏,春天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了。
冬未放春交割,早有黄蜂紫蝶来。——《腊里立春蜂蝶辈出》·杨万里【立春物候】东风解冻 迎春报春
往往,最先感到春之气息的,是虫鸟与草木。立春第一候,东风送暖,大地开始解冻;第二候,蛰居的虫类慢慢在洞中苏醒;第三候,河里的冰开始融化,鱼儿向水面游动,如同背负着冰浮在水面。立春时节,世间万物,都做好了迎春的准备。
律回岁晚冰霜少,春到人间草木知。——《立春偶成》·张栻古人往往以花为节令信使,立春第一候花信迎春花,就因为它在百花之中开花最早,破冰雪而盛放,及时报告了春的消息。立春之后,万物复苏草木醒,大地的色彩也将斑斓起来。
从此雪消风自软,梅花合让柳条新。——《立春》·王镃【立春风俗】咬春求福 鞭春祈丰
立春是二十四节气之首,是一个轮回的开始,立春更是一个民俗节日,风俗多到难以胜数。为了迎春,我国民间在立春日这一天有“咬春”求福、“鞭春”祈丰以及踏青探春等活动。
吃春饼“咬春”的习俗在北方流传广泛,人们将面烙或蒸制成薄饼,再将豆芽、菠菜、韭黄、粉线等炒成合菜,用饼卷着合菜吃。南方立春吃春卷,春卷馅料十分丰富,有豆沙、花生、白菜肉馅及海鲜等,是用干面皮包上馅料,经煎、炸而成。吃春饼和春卷,都是为了迎接春天的到来。
春日春盘细生菜,忽忆两京梅发时。——《立春》·杜甫“鞭春”即打春牛,立春日将泥塑春牛打碎。人们通过打春牛的习俗提醒大家,春天已到,应该不违农时,及时播种谷物,祈愿一年五谷丰登,国泰民安。
泥牛鞭散六街尘,生菜挑来叶叶春。——《立春》·王镃【立春新知】一年两头春 立春连元宵
由于被安排了一个“闰二月”,农历癸卯兔年共有384天,从2023年1月22日开始,至2024年2月9日结束。农历癸卯兔年天数较多,还使得这个农历年出现了两个立春的历法现象,即“一年两头春”,也称“双春年”。两个立春日分别为正月十四和腊月二十五。
民间有“双春双喜”之说,往往认为“双春年”是吉利的。古人们认为一年内两个立春节气,风调雨顺,预示着丰收的年景。
一年打两春,黄土变成金。——农谚这个兔年不仅是“双春年”,还将在2月4日和2月5日接连迎来立春节气和正月十五元宵节,出现“立春连元宵”的有趣巧合。据了解,“立春连元宵”的情况在21世纪这100年中仅有6次,分别为:2004年、2023年、2042年、2061年、2080年和2099年。
万物之中,希望最美。有种诗意的说法是,立春就是立希望。无论眼下是寒冬还是暖春,此后都充满了希望,春意将逐渐洒满人间,万物更新、春暖花开。这便是立春的意义,也是春天的力量。(策划/张慧 设计/张莉 部分图片来源/视觉中国)(中国天气网)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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