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深处“清隧人”******
(新春走基层)秦岭深处“清隧人”
中新网西安1月17日电(张远 张霖)秦岭近日迎来大雪,银装素裹,货运列车一趟趟穿越秦岭呼啸而过。在秦岭特长隧道里,“清隧人”安洪生一刻不停地忙着清淤以保通保畅。
安洪生是安康工务段营镇桥隧工区工长,工区所养护的西康铁路秦岭特长隧道全长18.46公里,是连接关中与陕南的交通要道。随着全路货运增运增收,西康铁路加开了多趟列车,天窗多在中午时段,每次作业时间只有120分钟,他们必须与时间“赛跑”,抓紧为隧道“瘦身”。
据介绍,隧道内地质条件复杂,更像一个巨大的抽风筒,空气伴着灰尘、杂物与隧道内潮湿的空气粘合在一起,形成橡皮泥一样的淤积,容易污损道床、堵塞水沟,影响侧沟排水和线路状态稳定。每隔一段时间,安洪生就会带着工友们对隧道内淤积进行清理,让隧道设备“神清气爽”。
“大伙儿注意,注意清淤堆放的安全高度和距离。”隧道内轨道车轰鸣声不断,安全帽头灯不断在隧道边墙上交汇,安洪生和工友们挥舞着铁锨干得热火朝天。
图为工友们在隧道内清淤。 陈星衡 摄隧道清淤是个脏活累活,安洪生总会照顾年龄大的师傅们,让他们从事淤积装袋等劳动强度小一些的活,自己则和年轻工友们干最重的“转运”活。他们提着沉重的编制袋、挥舞着胳膊,三步并两步的把编织袋一袋一袋地往轨道车上“甩”。有时候清淤时候受条件限制,需要把手伸进冰冷的淤积里,一把一把将淤积从侧沟中掏出来。
“带了两层口罩,都挡不住这黑灰。”作业时灰尘飞扬,大家都戴着口罩、手套、帽子等,口罩夹层都是黑色的印记,每次清理淤积他们都要挥动铁锹千百次,来来回回要走几万步。来一趟秦岭隧道不容易,为节约作业时间,安洪生和他的工友们带着干粮上“战场”,一干就是一天。
走出洞口,早已过了中午饭点、大伙摘下口罩,就着隧道里的冰水简单洗了把手脸,便席地而坐吃起了干粮。6个小时的奔波,每个人的脸上都形成了一道道黑色印记。“虽然又脏又累,但是每当走出隧道,看到一趟趟列车安全通过,再多辛苦都值了。”安洪生说。(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