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院成功为患者植入国产人工心脏******
中新网广州2月2日电 (蔡敏婕 黄睿)心脏移植手术是终末期心衰患者的最佳治疗手段,但由于供体稀缺,“人工心脏”成为新手段。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2日公布,一名患者植入中国产人工心脏,现恢复良好,已达到出院标准,目前在院进行社会化训练。
该名患者早前因缺血性心肌病、心肌梗死到医院就诊。经过诊断,他整个左心功能低下,普通的药物治疗和手术的作用已不大,心脏移植是首选。然而,自然心脏供体极度缺乏。在综合评估患者右心功能良好的情况下,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治疗团队与家属商量,决定开展持续6个小时的人工心脏植入术。
人工心脏被誉为“医疗器械皇冠上的宝石”,其主要功能是利用生物机械手段部分或全部替代心脏泵血功能,维持患者的血液循环。全球人工心脏技术共经历了三代技术路线的演变创新与发展。近年来,人工心脏开始进入中国的临床试验,给心力衰竭患者带来了重获新生的希望。
该院心血管外科主任郑俊猛称,此次为患者植入的是中国产人工心脏,于2019年8月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上市,是一个可以替代心脏工作的装置,血泵一端连接心脏,另一端通过一根人造血管缝合在大动脉上。机械动力替代心脏收缩吸出血液后,再泵出输送至全身,主泵头塞在心尖的位置,通过转子运转进行泵血,外置一个显示屏,可持续观察人工心脏转速及电量。
目前中国心衰患者约在500万名。近年来,人工心脏成为治疗终末期心衰患者的有效治疗手段。
“植入人工心脏后,一年的生存率可以提高至90%以上。”郑俊猛说,人工心脏可以通过人工泵头增加血流量、改善症状、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而部分非器质性病变患者,可通过人工心脏短期植入恢复心脏功能,后期甚至可摘除人工心脏恢复心脏自主泵血功能。
郑俊猛认为,要让人工心脏惠及更多的患者,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降低材料等成本。(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