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快构建青年人才发展政策体系 让青年引得来留得住******
中新网南宁1月7日电(罗颖佳 黄藓乐)2023年广西“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6日在南宁举办。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分自治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政协、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青年代表齐聚一堂,围绕大家关心关注的“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引育管用”“高校毕业生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行深入互动交流。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表示,将聚焦前述两个主题,形成提案、议案、建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会”上集中呼吁。
与会人员建议,推动青年扎根乡村方面,要打造乡村振兴青年人才队伍,深度融合青年人才职业发展规划与乡村振兴规划,加快构建青年人才发展政策体系,真正让青年引得来、留得住、干得好、能出彩。保障青年住房方面,要完善政策服务、打造青年公寓、创新激励机制、制定监测机制,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
共青团广西区委书记蒙启鹏表示,近几年,共青团广西区委以实施广西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为契机,围绕青年学业、就业、创业、置业等连续推动出台了267份涉青年发展政策文件,在全国率先以若干措施形式推出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省域的系统政策集成,2022年“面对面”活动提出关于三孩生育的支持措施与社会保障办法的建议被新修订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采纳。
蒙启鹏表示,今后,共青团广西区委将在“面对面”活动基础上进一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商交流、凝聚共识,积极为青年成长发展集思广益,形成高质量的建议或提案,推动出台惠及青年的好政策,让广西对青年更友好,青年在广西更有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社建委副主任委员张虹、自治区政协社法委专职副主任兰燕对共青团进一步深化“面对面”活动、扩大青少年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表示肯定,并对共青团依托人大、政协制度化平台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提出了建议和指导,表示将持续支持共青团参与协商民主建设工作,加强人大、政协与共青团的沟通联系合作,共同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注入新的活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和乡村振兴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当天活动,并解读有关政策。两个课题调研组负责人分别为大家介绍调研相关情况。(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